公司應實施并定期更新《行為準則》,對禮品開銷、商務接待和反賄賂合規實施適當的財務管控。與英國不同,在新加坡,存在和遵守行為準則,或存在任何適當合規程序,其本身并不能自動成為抗辯理由。但這仍然是降低賄賂風險的重要工具。
新加坡的主要反賄賂法規《預防腐敗法》涵蓋了公職人員及非公職人員賄賂,并同時針對受賄人和行賄人?!额A防腐敗法》用“報酬”一詞來定義賄賂,而報酬廣泛涉及經濟及非經濟利益。
《預防腐敗法》禁止任何人(無論是單獨行事還是伙同他人)不道德地:
·給予、允諾或主動提供;
·或索取、收受或同意收受;
·任何報酬,用于勸誘或酬謝或通過其他方式促成:
·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與任何事項或交易(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擬進行的);或
·公共機構的任何成員、官員或服務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涉及該公共機構的任何事項或交易(無論是實際的還是擬進行的)有關的任何事項。
“人”一詞包括公司和個人?!额A防腐敗法》未規定賄賂的入罪數額標準。
《預防腐敗法》還對代理人就其委托人的事務或業務做出的或代理人參與的任何腐敗行為規定了具體罪名?!额A防腐敗法》還規定,在給予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收受報酬的案件中,除非有相反證據,已給予或收受的報酬一律視為誘因或回報?!额A防腐敗法》具有一定的域外適用效力。
此外,新加坡《刑法典》還規定了涉及“公務員”賄賂的若干具體罪名。
《預防腐敗法》未規定例外或抗辯理由。不同于英國《反賄賂法》,適當的合規程序并不是抗辯理由,而且對疏通費并未規定任何豁免。
《預防腐敗法》明文規定,在根據《預防腐敗法》提起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中,證明任何報酬屬于任何專業、行當、職業或行業的慣常做法的證據一律不予采納。例如中國春節期間給予或收受“紅包”的行為在新加坡司空見慣,但并不能自動成為對給予或收受此類禮物的行為被定罪的抗辯理由。
根據《預防腐敗法》,對于私營部門賄賂犯罪,處10萬新加坡元以下罰金、或五年以下監禁、或并處上述罰金及監禁;對于公共部門賄賂犯罪,處10萬新加坡元以下罰金、或七年以下監禁、或并處上述罰金及監禁。
此外,《預防腐敗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違反《預防腐敗法》規定接受任何報酬的,法院可處以等于報酬金額或報酬價值(如可估價)的罰款。
再者,《預防腐敗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違反《預防腐敗法》規定給予代理人報酬的,委托人可向代理人或給予代理人報酬之人追回作為民事債務的報酬金額或價值。該法定權利不影響委托人依法擁有的其他追償權。在Leong Wai Kay訴Carrefour Singapore Pte Ltd的民事案件(案件編號[2007] 3 SLR 78)中,一跨國公司經理被判犯有受賄罪,必須繳納兩次罰金, 每次罰金相當于其收受報酬金額——一次根據刑事訴訟程序向國家繳納約30萬新加坡元(并被處以監禁),另一次向該跨國公司支付30萬新加坡元民事債務。法院判決,《預防腐敗法》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要求沒收賄賂,民事訴訟要求退回賄賂。
根據《沒收腐敗、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所得法》,也可以對被判犯賄賂罪之人發出法院令,沒收其賄賂所得。在對這些利益估價時,法院將考慮根據《預防腐敗法》第13條發出的命令,扣除沒收令業已沒收的利益。
根據《刑法典》,處罰為罰金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監禁,或并處罰金及上述監禁。
(轉自金杜發布丨全球反賄賂反腐敗縱覽:新加坡篇_金杜說法_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30351d0102wkh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