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外國投資不斷流入沙特阿拉伯,腐敗風險上升。企業實施明確的反腐敗政策和程序,應對可能出現的挑戰非常重要。
根據《反賄賂法》(“《反賄賂法》”),賄賂在沙特阿拉伯可由公職人員及私人犯下的刑事犯罪。
《反賄賂法》處罰向公職人員作出任何允諾或提供任何禮物,誘使其履行或停止履行或疏于履行其任何職責(屬于其職能范圍或聲稱屬于其職能范圍的)的行為,即使該行為合法,或者利用公職人員的權力從任何政府機關獲得命令、決定、承諾、授權、供應合同、工作、雇傭、服務或任何其他種類特權,或利用公職人員的權力跟進任何政府部門的交易。即使公職人員無意作出以上行為,仍然適用禁止。
但是,《反賄賂法》未區分外國公職人員和本國公職人員,而且沙特政府將沙特公民行賄外國公職人員的行為入罪。
對于外國公司,如果賄賂的要件完全發生在沙特境外,沙特法院通常并不承認對外國公司的管轄權。
在沙特經營的外國公司,無論是否在該國擁有正式合法機構,它們在沙特境內的行為也受《反賄賂法》規定的約束。
根據《反賄賂法》,行賄人或中間人在犯罪行為尚未被發現之前向相關主管部門自愿告發該犯罪行為的,免于起訴。
對個人違法者(包括公職人員和公司負責人)的處罰因案件而異,包括:
·10年以下監禁;
·100萬沙特里亞爾以下的罰金。
(轉自金杜發布丨全球反賄賂反腐敗縱覽:沙特阿拉伯篇_金杜說法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30351d0102wk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