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賄賂案件日益受到公眾關注。與腐敗印象指數較低的司法管轄 區以及政屆人士打交道,特別在金融 服務領域,敏感度非常高。實際合規控制是關鍵。"
公共部門
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條例》”)規定了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若干賄賂罪行。在公共部門,《條例》禁止以下行為:
·訂明人員(無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未經行政長官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 益;
·為履行或不履行公職,或協助或妨礙任何人與公共機構間往來事務的辦理而向 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或公職人員接受任何利益;
·為促成與公共機構訂立合約、撤回與公共機構訂立合約的投標,或在公共機構 舉行的拍賣中不做競投而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與政府或公共機構進行事務往來時,
·向訂明人員或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以及
·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或訂明人員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
《條例》中“訂明人員”“公共機構”和“ 公職人員”的定義廣泛,通常指政府機構和司法機構人員。“利益”包括金錢、饋贈、傭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以及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擴展至私營部門
在私營部門,《條例》規定,未經長官的許可而向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或代理人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履行或不履行與其長官事務或業務相關的任何行為的誘因或報酬定為犯罪。“代理人”廣義上包括公職人員及受雇于或代表其他人的人。
香港以外地區的影響
《條例》中規定的罪行可能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影響?!稐l例》中的罪行可能涵蓋在香港以外地區作出的行為。例如,即使所涉及的代理人是外國公職人員,且與其公共職務 相關的利益是在香港以外的地點接受的,賄賂代理人的罪行仍然適用。在香港接受利益或從香港提供利益,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聯 系。
普通法及特定部門中的其他罪行
《條例》沒有取代普通法中關于履行公職過 程中賄賂和行為失當的罪行,在香港仍然適用,這一點十分重要。此外,香港的專門性法規規定了特定部門的賄賂罪。例如,《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124條禁止受香 港監管的銀行及其他“授權機構”的董事和雇員向客戶索取或接受客戶的種類廣泛的利益。
本指引重點討論《條例》中規定的罪行。
根據《條例》,通常任何人可進行抗辯,證明其獲得合法授權或有合理理由提供、接受或索取利益。但是,證明接受利益是一種慣例不可作為抗辯理由,利益未對或不會對接受者產生任何影響也不可作為抗辯理由。
罰款和監禁
下表概述了《條例》規定的最高處罰:
罪行 |
簡易程序判決 |
公訴程序判決 |
索取或接受利益 |
- 罰款10萬港幣 |
不適用 |
賄賂 |
- 罰款10萬港幣 |
- 罰款50萬港幣 |
為給予協助或撤回投標而進行賄賂 |
- 罰款10萬港幣 |
- 罰款50萬港幣 |
與拍賣和公職人員有關的賄賂;與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
- 罰款10萬港幣 |
- 罰款50萬港幣 |
占用來歷不明的財產 |
- 罰款50萬港幣 |
- 罰款100萬港幣 |
|
相關財產可能收歸政府所有 |
其他后果
被判處受賄罪的任何人須將收取的賄賂金額 或價值付予法院令指定的人員或公共機構。 此外,根據《條例》被判處罪行的任何人,可能在一段時期(不超過七年)內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公司、公共機構、合伙機構或事務所的專業人員、董事或經理。
主要調查機關
香港廉政公署是香港調查腐敗和執行《條 例》的主要機關。
近期出現了一些倍受關注的賄賂和腐敗案件。例如,2014年香港第三大富豪、新鴻基地產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因向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無擔保貸款和未交租金入住豪宅,被判處五年監禁,罰 款50萬港幣。
作為司長,許是香港政府第二大高官。經裁定,許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賄賂的多項 罪名成立。許被判處7.5年監禁,目前正在服刑,并被勒令向政府歸還賄款1118.2萬港幣。
值得一提的是,許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 定罪,而郭被判處違反普通法規定。二人均未獲準保釋,目前正在收押,法院尚未就二人各自提起的上訴作出判決。
(轉自金杜發布丨全球反賄賂反腐敗縱覽:香港篇_金杜說法_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30351d0102wk80.html
)